高县人民法院围绕“质量强县,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聚焦食药品、烟草领域,以案释法,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林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1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偶然拾得一张印有中药成分、功能、主治疾病种类等信息的“风湿丸”宣传单。2018年10月,林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宣传单记载的中药配方自行在宜宾某药业连锁店、筠连某诊所等药店内购买制作“风湿丸”所需的中药原材料和镇痛类西药混合后粉碎制作成药丸,以每两30元或每斤150元的价格摆摊售卖,截至2022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向粉碎加工店支付加工费45545元,其中以150元1斤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曹某、张某某等药贩。曹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 分装后以200元的价格向其父曹某某出售240小袋,其余以每小袋1元至2元不等在宜宾市翠屏区摆摊售卖。2022年2月24日,曹某某在摆摊销售时被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风湿丸”180小袋,经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三名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
判决结果
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法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曹某、曹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3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一些不法商贩为寻求利益,将资质不明的药品和食品通过各种渠道包装成“特效药”在街边和集市销售,这些“特效药”有的是假药,有的甚至可能参杂有毒有害食品原料,不仅不能治病,更可能掩盖病症。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引导从业人员敬畏法律,切不可逾越药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王某等人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1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张某商议进行非法烟草专卖品销售。同年8月,被告人张某认识在长宁县进行非法烟草专卖品购销的周某。同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王某多次将红塔山、玉溪等品牌的烟草专卖品销售给周某。被告人张某与周某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好每次购销的数量和品牌后,将烟草专卖品交给在成都市从事“野的”生意的被告人吴某运输至长宁县交货。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被告人吴某介绍认识了周某后单独向周某销售烟草专卖品,并安排在成都市从事“野的”生意的钟某勇运至长宁交货。周某付给王某和张某烟款121950元。同年10月,被告人王某单独销售红塔山周某,收取烟款34000元。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以20000元的价格通过物流将品牌为红塔山的烟草专卖品10件卖给周某,周某又将其中8件以19600元的价格销售给罗某,罗某随即将该批烟草专卖品在高县沙河镇境内以2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洪后被高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批烟草专卖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另查明,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通过“龙哥”购买了品牌为玉溪、云烟等的烟草专卖品1575条。该批烟草专卖品在运输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通力路时,被成都市新都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检验,该批烟草专卖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价格计算,该批烟草专卖品货值35425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张某投案自首,被告人吴某被抓获。
2
判决结果
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某购买伪劣卷烟意图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在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张某系主犯,被告人吴某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购买卷烟后未销售,属犯罪未遂,对该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系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综上,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张某、吴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3
典型意义
烟草作为国家专营管控的商品,其生产、销售、进出口需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当事人未取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进行烟草销售,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准入制度。本案中,王某等人无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市场秩序,破坏诚实、守信的良好营商环境,同时也损害国家税收政策,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形成震慑,引导经营户守法经营,助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温馨提示 : 点击下方链接关注【在宜宾】微信公众号,对话框发送关键词即可查看相关内容。
发送【工作】即可查看宜宾每日招聘信息
发送【团购】获取宜宾超全吃喝玩乐攻略
一审一校:小单 | 二审二校:喂喂 | 三审三校:生姜哥
商务合作 | 13730755507(同微信)
来源:高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