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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求职者在遭遇不公正对待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李某所收到的录用通知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他与公司之间尚未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因此,李某不能基于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然而,录用通知在法律上被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其中通常会涵盖到岗时间、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若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这种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公司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追究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能通过强制公司和求职者履约的方式来实现,求职者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或起诉等途径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若求职者为了入职新公司而放弃了原有工作,在新公司撤销录用通知后陷入失业状态,新公司通常需向求职者支付1至3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具体赔偿金额需由求职者提供相应的证据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