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消防产品违法典型案例公示

政务   2024-11-20 16:22   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同时,《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现将全区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2024年04月01日,杨浦区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维修区域二楼公共走道使用的一具型号为MFZ/ABC4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存在喷射软管长度小于400mm的情形,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 第6.7.1.1条之规定。

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 第7.2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判定该灭火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予以改正。2024年04月16日,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对该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4年9月10日,杨浦区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的一具型号为MFZ/ABC4 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存在喷射软管长度小于400mm 的情形,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XF588-2012)第6.7.1.1条之规定。

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XF588-2012)第7.2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判定该灭火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该场所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予以改正。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对该场所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2024年8月22日,杨浦区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保健按摩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防火门未设置闭门器、防火玻璃和防火锁,与其型式检验报告中的规格型号不一致,不符合市场准入要求,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5条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1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判定该防火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予以改正。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对该保健按摩有限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行为将使单位、个人受到行政处罚,同时抄送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两个部门进行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郑重提示

消防产品是重要的公共安全类产品,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主要器材装备,消防产品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预防火灾的效果和灭火救援的成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单位在购买消防产品时,要及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广大市民也要提高消防产品辨别意识,共同关注、支持、参与消防产品整治行动,共同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区消防救援机构将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排查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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