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杨浦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江浦路上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不具备消防维保资格,缺少注册消防工程师,且平台未注册的情况下,对该酒店开展消防维保,存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浦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令停止执业并处罚款人民币6.6万元整、对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2.3万整的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章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主动对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DB31/T 1380-2022,以下简称《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DB31/T 1134-2019)、《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XF/T 3005-2020)、《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对本机构从业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全力提升消防设施维保检测评估执业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