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公告 |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询您的建议!

政务   2024-09-30 16:15   上海  




征集公告

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七宝镇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之一,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所收集意见将如实反馈给市人大。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9月28日至2024年10月9日

征求意见重点

1.对聚焦布局农业科技新赛道,促进农业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主体能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完善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


反映意见方式

1.来信地址:闵行区七宝镇吴宝路8号(七宝镇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邮政编码:201101

2.电子邮件:qbweix@shmh.gov.cn

3.随申办app

进入随申办APP,搜索七宝镇,找到立法直通车模块,点击“征询中”的法律条例查看详情,然后点击右下角“我要反馈”输入您的宝贵意见后提交并查看。


七宝镇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发展目标)

本市农业科技进步活动按照国家和本市农业科技发展相关规划要求,重点聚焦生物育种、生物制造、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促进农业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农业强国建设的能力,推动上海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保障农业科技进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的管理机制和创新、服务体系,统筹协调农业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科技进步活动的协调推进、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地方金融、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科技进步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业科技创新主体)

本市强化企业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农业农村、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涉农科技型企业培育。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农业发展导向,结合各自优势和特点,开展农业科技创新。

本市支持组建农业科技创新联合体,协同推进农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

本市推动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制度。


第七条(农业科技创新平台)

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化、数据、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以新型研发机构模式建设现代种业创新平台、智慧农业技术创新平台。

市农业农村、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农业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

相关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农业科技优势和资源禀赋,建设农业科技产业集聚区,提升农业科技创新策源能级。


第八条(农业科技创新投入)

本市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科技资金投入体系,完善农业科技多元投入机制。

农业农村、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科技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相关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获得立项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第九条(有组织科研)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制定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律的农业科技计划,统筹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等资源,推动科研范式和管理模式优化,促进农业科技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

本市建立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协同创新和绩效评价等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制定。

市农业农村、科技部门在重大农业科技项目选题、评审、评价等环节,应当听取专家、企业家等的意见。


第十条(机构评价机制)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年度评价与中长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农业科技创新工作进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研发的先进性和成熟度、成果转化与技术应用推广效果、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水平、对农业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等。


第十一条(人才评价机制)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等部门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农业科技人才评价机制。

本市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对农业科技创新人才按照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科技服务类等进行分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薪酬待遇、职称评聘、项目支持、职务晋升和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农业科技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优化工作流程和机制,推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等加快进入市场。

本市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优化科技咨询、价值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等服务,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

本市依法保护农业领域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应当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提升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便利化和可及性。


第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建立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五条(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

本市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培养和引进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和高水平农业科技创新团队。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编制农业重点领域的科技人才开发目录,对接市级人才计划,培养农业科技人才。

本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人才流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通过人员兼职、岗位流动等多种方式实行农业科技创新人才交流。允许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科技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留原有身份到企业专门从事农业科技创新。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本市减免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种植、养殖等专业学生的学费。


第十六条(高素质农民培育)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面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农业生产性服务新需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制定农民专业技术、实用技术等农业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免费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培训。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支持构建公益性农民培训机构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参与的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推进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打造高素质农民队伍。


第十七条(金融支持)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地方金融、科技等部门加强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

市财政部门应当优化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工具,会同市地方金融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等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并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

本市涉农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对涉农科技型企业加大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供给。鼓励风险投资、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投入农业科技创新,支持涉农科技型企业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


第十八条(用地保障)

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农业科技产业集聚区、农业科研设施、农业科技应用场景等所需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第十九条(农业科技安全)

本市统筹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安全,预防和化解农业科技安全风险,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国内外合作交流)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有关省市农业科技创新合作,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农业科技创新协同机制,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科技创新效能。

本市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合作,建立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协同发展。

本市支持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跨境转移转化,支持高水平科研机构参与和发起国际农业科技组织。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针对农业领域要求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近年来,国家层面先后修改完善了《农业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出台了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企业农业科技创新、深化农业科研机构创新与服务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农业科技进步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对照新时代农业科技进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行《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内容已经滞后,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立足上海超大城市特点和农业科技发展现状,固化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完善相关支撑保障措施,激发农业科技创新活力和创新效能,推动我市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服务农业强国建设。


二、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农业科技进步发展目标。一是聚焦布局农业科技新赛道,重点在生物育种、生物制造、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发力。二是强化“四链”融合,促进农业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实现科技、产业、资金和人才之间的协同联动。三是强化提升服务农业强国建设的能力,推动上海

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第三条)


(二)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主体能级。一是强化企业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强涉农科技型企业培育,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二是支持组建农业科技创新联合体,协同推进农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三是支持以新型研发机构模式,建设现代种业创新平台、智慧农业技术创新平台;相关区政府可以结合区域优势和资源禀赋,建设农业科技产业集聚区,提升农业科技创新策源能级。(第六条、第七条)


(三)完善农业科技体制机制。一是推动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制度。二是完善机构评价机制,明确主要评价内容,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三是优化农业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分类评价。四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工作流程和机制;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优化科技咨询、价值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等服务。(第六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四)加强农业科技进步支撑保障。一是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科技资金投入体系,要求相关部门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科技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创新项目。二是支持培养和引进农业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人才流动,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强化农业技术培训,打造高素质农民队伍。三是加强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优化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工具,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利用涉农产业基金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四是明确依法保障农业科技产业集聚区、农业科研设施、农业科技应用场景等所需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第八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聚焦布局农业科技新赛道,促进农业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主体能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完善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

来源:镇人大办


七宝镇航华二村第三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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