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推动法律援助和行政复议在联动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渭县出台了《通渭县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通渭县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甘肃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渭县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行政复议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三)代理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
(四)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调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的,应当由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向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联络点、乡镇司法所提出申请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六条 在行政复议案件中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对申请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的审批行为不服的;
(二)对请求发给抚恤金的行政给付行为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所认定的国家赔偿不服或者附带申请国家赔偿的;
(五)对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
(七)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行为,认为行政机关严重侵害其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
(四)与申请行政复议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条 下列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人员;
(五)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执行作战或者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
(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因公牺牲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遗属;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按规定提供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对于在承办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该项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申请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申请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六)申请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构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情况。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承办人时,下列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二)担任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法律顾问或者复议代理人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通渭县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