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中铺镇某村村民王某称自己与同村村民张某因土地界限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协商多次均无果,申请村调委会出面调解。工作人员接到王某的申请后,了解了双方矛盾情况:王某与张某二人土地地块相邻,2024年9月份村上组织土地平整时,将二人地块之间的分界地埂推平,导致二人地块界限不清。二人欲重新明确界限,但因土地面积有争议,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争议焦点在于土地的面积。王某称自己原来的土地面积有4亩,张某称自己原来的土地面积是5亩,土地统一平整后,平整后的面积为8.5亩,少于双方原来土地面积之和,二人均不愿退让。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决定到双方土地现场实地勘察。到达现场后,调解员组织相关人员对平整后的地块进行测量,测量后的面积为8.6亩。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土地面积的证明材料,经调解员核实,王某确权土地面积为3.7亩,张某确权土地面积为4.8亩。
调查清楚纠纷基本事实后,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了解他们对于平整后多出来的0.1亩土地的看法。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及调查情况均无异议,但双方均不愿退让,不同意对方占用多出来的0.1亩土地。调解员商议解决方案,并邀请相关村社干部参与讨论:因为土地平整后多出来的0.1亩土地,既不属于当事人王某,也不属于当事人张某,其权属归村集体所有,故多出来的0.1亩土地不划分给双方任何一人。多出来的土地用作给双方地边修水渠,方便日后灌溉,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占用,剩余土地则按照双方土地确权证书记载面积划分,王某使用3.7亩,张某使用4.8亩。方案确定后,调解员通过讲述“三尺巷”的故事和邻里之间要保持和谐等方面进行耐心劝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同意按照调解员的提议进行划分,并达成调解协议:
1.平整后的土地共计8.6亩,按照双方土地确权证书划分,其中3.7亩归王某所有,4.8亩归张某所有;剩余0.1亩土地为村集体所有,用于双方地边修建水渠方便日后灌溉,双方均不得占用;
2.双方土地地块之间竖立界石,修出地埂,双方土地界限以界石及地埂为界,双方均不得越界;0.1亩水渠的土地从双方土地边缘划出一条界限与双方土地分离,此地块双方均不得占用;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在本案中,对于多出来的土地双方当事人均想自己占有使用,但农村土地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私自占用。调解员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获取双方当事人的认同,最终成功化解矛盾。
供稿: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审核: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