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天津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民生   2025-01-02 21:01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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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朋友们

以及目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朋友们

注意了!好消息来啦!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调啦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利率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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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宣布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其中根据规定,在这个时间之前已经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原文链接: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5356307/index.html


图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如何调整


存量房贷款,是指2024年5月18日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于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按相应首套、二套利率调整。


✦首套自住住房:5年以下(含5年)贷款利率为2.35%,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2.85%


✦二套自住住房:5年以下(含5年)贷款利率为2.775%,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3.325%


图源:天津公积金


自动调整,无需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会自动调整,不需要手动申请。


问:为何2024年5月份出台的政策,2025年1月1日才下调?

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到次年1月1日起,才能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利率下调能省多少钱


贷款利率下调,最直接受益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人。以一笔金额100万元、期限30年的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例,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也就是每月还款额不变的情况下,月供将由4270.16元降至4135.57元,总利息支出将减少4.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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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


2024年5月20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温馨提示”,明确了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调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24〕31号)要求,现就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2024年5月18日之后(含当日)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二、2024年5月18日之前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贷款利率按规定自动调整,不需要借款人办理手续。


内容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

https://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content/pc_xwdt/xwdt_zxxw/xwdt_zxxw/343861.html


图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以上就是关于公积金贷款利下调的相关内容啦

那么天津其他的贷款信息

以及购买首套房核定是怎么样的呢

来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天津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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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

  • 首套住房贷款最高可贷100万元

  • 二套最高可贷50万元

  • 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最高可贷120万元


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20%的首付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在购买天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

职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天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


外地居民在天津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天津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与天津市缴存职工享受相同的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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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贷款购房首套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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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购首套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 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

  • 在天津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 多子女家庭在天津市有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

  • 在天津市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本次所购住房与已结清贷款所购住房非同一行政区的(行政区范围以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并且放宽在北京市、河北省购房限制

职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且在天津市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职工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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