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保护地干这事!舟山一家公司被罚近28万

时事   2024-09-11 19:35   浙江  

日前,浙江省发布

2024年第六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舟山有一案例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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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某文旅开发公司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从事建设活动案”

一起去看看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联动,运用卫星图斑比对、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查处的一起涉及自然保护地未批先建的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3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收到嵊泗县资源和规划局(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移交的线索,称某文旅开发公司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经营未经审批的露营基地两部门随即启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迅速开展联合会商、联合调查,查明该公司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批的情况下,于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露营基地。



随后,相关部门运用历史卫星图斑比对、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准确掌握了违法行为的开始时间、精确固定包含酒店式帐篷、登山楼梯、木质平台等设施在内的违法证据,为后续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提供有力的资料支撑。


处置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4年7月2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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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新闻传媒中心整合编辑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编辑/一审:黄琼霞

二审: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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