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时,有一个名叫李元纮(hóng)的人。年轻的时候,处事谨慎,恪守礼法。唐中宗年间,曾任雍州司户参军,掌管户籍和审理民事纠纷。《新唐书•李元纮传》载:“时太平公主势震天下,百司顺望风指,尝与民竞碾硙(wèi),元纮还之民。长史窦怀贞大惊,趣(cù)改之,元纮大署判后曰:‘南山可移,判不可摇也’。”碾硙:石磨。趣:同“促”,催促。那个时候,太平公主受宠专权,威慑天下,百官都迎合顺从她的旨意。她曾经与百姓争夺石磨,并据为己有。李元纮了解情况后,将石磨判还给了百姓。雍州长史窦怀贞畏惧太平公主,因此大为吃惊,让李元纮立即改判给太平公主。李元纮却不为所动,大笔一挥,在判决书后面写下几个字:“南山可移,判不可摇也”。意思是,终南山可以移走,但此案的判决结果决不能动摇。李元纮之所以底气十足,不是因为不惧怕太平公主,也不是非要和窦怀贞过不去,而是坚信自己的判决事实清楚,无可置疑。所以,人们就把这个案子叫做“南山铁案”。铁者,牢不可破,坚定不移是也。后则以“南山铁案”或“铁案如山”为典,指称证据确凿、不可改变的案件,或论证严密、不可动摇的结论。黄遵宪《感事》其四:“东市朝衣真不测,南山铁案竟无名。”东市朝衣,即《史记•袁盎晁错列传》所载汉文帝时晁错身穿朝服被斩于东市之事。黄遵宪借此二典,以刺“戊戌六君子”被害既出乎意料,又罪出无名。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是善良与丑陋、光明与黑暗、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与判决,都应该尊重事实、尊重证据、尊重程序、尊重法律,都应该摆脱邪念、人情、金钱、权力等因素的干扰左右。冤假错案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也伤天害理,甚至草菅人命。很少有人说“南山可移,判不可摇”了,但“办成铁案”一语则经常能听得到。说起来容易,怎样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历史的检验,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