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增高,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完善城市功能的同时,也给现代化城市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江苏近日正式出台《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为高层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目前,全省共有近18万栋高层建筑,其中住宅占比超过80%。《意见》围绕立项规划、设计建造、竣工验收等三个环节和提升设计建造技术支撑水平方面,提出十二条具体要求。
《意见》对城市新建高层建筑按照常住人口规模作出更加具体和严格的限定。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其中常住人口100万-300万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筑。
各地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建筑。同时《意见》明确,严格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把关。国家根据城区常住人口规模,要求有关城市新建150米或250米以上建筑的,需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为避免城市盲目“攀高”、全面提升科学决策水平,《意见》在国家要求基础上,将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项目范围拓展至所有城市新建的100米以上建筑,更加全面地将高层建筑纳入政府决策工作体系中,确保有关规划建设工作在城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