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萍乡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对非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现将《萍乡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非法制造、储存、运输、买卖烟火药(含引火线、退役单基火药和亮珠、药柱等裸药效果件)或黑火药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1.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元;
2.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0万元。
二、举报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1.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000元;
2.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奖励2万元;
3.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奖励10万元;
4.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涉案金额在200万以上,奖励30万元。
三、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简单情况,包括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
2.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3.举报人应客观、准确、全面反映所举报事项的内容,并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于核查处理结束后30日内兑现举报奖励。
五、以下情形不实施奖励:
1.接到奖励通知后,举报人未在60个工作日内到应急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2.联系不上举报人或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对自身故意造成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4.依据相关规定认定不宜实施奖励的其他情形。
六、关于举报情况的说明
1.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最先举报该事项的举报人;单位或者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励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累加;
2.对以往参与、正在参与的非法生产作案人员和为非法生产提供便利的人员,鼓励其进行内部举报非法生产行为,对其提供的非法生产线索,其个人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3.举报奖励事项仅限于萍乡市辖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七、举报途径
1.使用“萍乡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举报”匿名举报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
2.电话举报:公安报警电话110或0799-6776333,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12350;
3.邮箱举报:pxsyjjhpk@163.com。
举报受理部门承诺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八、本实施细则由萍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萍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7月19日
来源:萍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刘拯鑫
审核:韩潇洋、邓丹、贺钰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