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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如火如荼,然而,在这股建设浪潮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破坏燃气管道有什么后果?如何守护燃气管道这张城市生命安全网?小编带你详细了解↓↓↓
我们通常讲的“第三方破坏”,主要是指对燃气管网、管道的破坏。比如: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侵占、拆除燃气管道等行为,都是常见的第三方破坏行为。
基本情况:2024年2月23日,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狮市祥芝镇狮祥二路施工,在未做燃气管道咨询、未探明燃气管线位置、未制定保护方案且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野蛮开挖,造成燃气中压管道破损,导致燃气泄漏,影响燃气安全。
处罚结果: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对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基本情况:2024年7月26日,灵璧县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安徽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灵璧县北部开发区某路口进行电子信号灯和电子监控项目定向穿越施工时,将天然气中压管网破坏,引发天然气泄漏。因该公司随意改动施工方案,导致天然气泄漏,影响周边厂房燃气使用。
处罚结果:灵璧县城市管理局对该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依据《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基本情况:2023年8月28日,接群众举报,湖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赫山区十洲路某小区东侧围墙外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新途电动车充电站项目建设挖掘活动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挖破该小区东侧围墙外中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影响周边居民燃气使用。
处罚结果: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法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基本情况:2024年4月10日,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某小区内发生燃气泄漏并起火,经核查,为该小区用户刑某私自联系非燃气公司队伍和人员改造燃气管道22米,并在燃气公司低压带气庭院主管上进行切管连接,造成燃气泄漏,因操作不当起火,现场起火面积约2个平方米。
处罚结果: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对邢某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依法赔偿燃气公司损失16796.36元。同时,将该案移送株洲市芦淞区公安分局,目前,株洲市芦淞区公安分局已立案,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法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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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施工动土前请拨打95158服务热线,长沙新奥燃气将委派巡线人员到达现场,帮助识别燃气管线确切位置以及沟通了解施工计划对燃气管线的影响。
1.禁止在燃气管道上方修建电力柜、围墙等建筑物。
2.禁止在燃气管道上方种植乔木、灌木等深根植物。
3.禁止在燃气管道上方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等。
天然气安全防患人人有责,亲爱的市民朋友,如果您发现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闻到有燃气泄漏的味道,请及时向物业或居委会反映,或拨打长沙新奥燃气服务热线95158,谢谢您的配合!
素材来源:湖南住建、大城管、海峡都市报、天然气智库PLUS
编辑:长燃新奥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