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运输、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等
违法行为举报有奖的通告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来安县汊河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述行为(统称“举报事项”):
1.在汊河镇辖区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等固体废物的。
2.利用各类运输车辆或其他器具在汊河镇辖区范围内违法违规运送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等固体废物,包括涉嫌未经核准、超出核准范围或者不按照核准文件要求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
3.在汊河镇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
二、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
汊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550-2363182、19556923551)
(二)来信来访举报,受理单位及地址:
汊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上述举报方式,每一起举报都要形成档案留存,电话举报还需进行电话录音,电脑单独存档(仅内部知晓)。
三、奖励条件
(一)举报人就其举报事项享受奖励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
2.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举报问题的具体名称、详细地址及相关情况。
3.举报后相关执法部门立即查证,情况属实(要求时间、地点、被举报车辆等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4.允许实名或匿名举报,可采用视频、现场语音描述、拍照等方式举报。
5.对同一地点同一问题有多人举报,奖励最先举报者;对同一地点同一问题有多人联名举报的,奖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奖励平均分配。举报事项被查处且已结案,再次出现问题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后可再次获得奖励。
(二)举报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仅反映垃圾违规堆放客观现象,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
2.经核查,举报人直接参与该违法行为或者为该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
3.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为相关执法部门知悉且举报信息对案件查处无直接因果关系的;
4.举报人不愿配合调查取证及不提供联系方式的;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章等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四、奖励原则
(一)对受奖人员的奖励采取打卡支付的方式。
(二)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同一宗违法倾倒垃圾案件有多人举报的,以受理人员的受理时间为准,奖励最先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
(四)奖励对象须实名,并应向执法大队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备核验。
(五)领取打击偷倒垃圾举报奖励,需填写《汊河镇打击偷倒垃圾违法行为奖金申请表》,并经汊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审核后,举报人签名领取。
五、奖励标准
基于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每起100-1000元不等的奖励。包括:
1.三轮车,四轮拖拉机以及大型农用机倾倒的给于举报人100-300元人民币奖励。
2.渣土车、“后八轮”、大型槽罐车、厢式货车倾倒的给于举报人奖励500-1000元人民币。
六、奖励方式和经费来源
1.奖励方式
举报事项经汊河镇人民政府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汊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7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告知之日起7日内, 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申请表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举报人因正当理由逾期领取奖励的,应当说明理由的,经核实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其领取时间。
2.经费来源
奖励资金由镇财政所专项资金安排,镇执法大队负责此专项资金的每年预算编报工作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七、附则
1.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由汊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举报人的隐私及安全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得将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进行泄露,否则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3.对在举报中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滋扰执法工作,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汊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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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汊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 | 丁萍
审核 | 吕娜
审签 | 孙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