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丨青岛律师以案释法对家暴说“不”

学术   2024-11-26 16:00   山东  

2024年11月26日 《青岛早报》09版


“动手”算家暴 “动口”也不行

11月25日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岛城律师以案释法对家暴说“不”    

每年11月25日被联合国确立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来临之际,记者采访了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岛所副主任、家事财富工作室负责人张玲玲律师,共同分享对家暴的认识。

不适当的“动口”也违法

近年来,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件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生活中,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不适当的‘动口’也会触碰到法律禁区。”张玲玲律师介绍,家庭暴力的具体类型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禁闭、残害等;精神暴力,如言语虐待、威胁、恐吓、冷暴力等;性暴力,如强迫性行为、性虐待等。

“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不一定是反家暴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张玲玲说道,“家庭暴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有持续性、经常性,并对受害者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偶尔的打闹或争吵,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家庭暴力。”

家暴不局限于家庭成员间

“一般来说,家暴的发生会呈现循环性,可能包括紧张状态阶段、暴力阶段和亲密阶段。这种循环性使得受害者常常在希望与绝望之间徘徊。”张玲玲表示,从法律角度上认定家暴存在,常需要综合考虑实施暴力行为的原因、次数或频率;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暴力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经常性。

近年来,因情感问题“分手”发生的暴力案件时有发生,对于这类案件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张玲玲表示,这类案件可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尤其是当双方曾经存在亲密关系(如同居、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时。然而,具体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同居关系也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执行。”张玲玲说。

遇家暴及时求助留存证据

处理涉家暴案件时,张玲玲表示需要特别注意保护受害者安全,确保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是首要任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证据是认定家庭暴力的关键,受害者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医院的诊疗记录,鉴定机构的伤情鉴定意见,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都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遭受了家庭暴力。”张玲玲说。

“如果发生了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人、受害人法定代理人、受害人近亲属都可以及时反映或求助,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求助,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张玲玲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成人民法院受理的独立案件,可以在不提起任何诉讼的情况下,当遭受家庭暴力或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受害人因行为能力或人身自由受限等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及相关机关、组织可以代为申请。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是‘家务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预防和制止。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完善社会救助和干预机制以及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等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阻断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张玲玲说。

典型案例

1.原告被实施家暴提起离婚诉讼

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李某甲、男孩李某乙,均已成年。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逐渐不睦,自2021年2月起分居。2021年7月,王某诉讼来院,要求与李某离婚。

王某主张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提交了出警证明一份。该出警证明记载:2020年1月,李某因家庭纠纷将家中煤气罐点着,致王某头发及面部烧伤。2021年4月,李某将家中的电视机砸了并摔碎王某的手机,将王某赶出家门,拖着王某要上其岳母家,途中将王某的包抢走。2021年7月,王某与李某在家中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双方均受伤。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婚前相互了解后结为夫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王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在庭审中同意离婚。此情况下,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李某给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2.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化解离婚纠纷

2018年8月,李某与周某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即以夫妻名义同居。2019年5月,李某与周某发生口角后分手。周某于2020年12月底找李某和好,2021年1月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李某怀孕5个月,周某仍与李某经常发生激烈争吵,并将一起居住生活的房屋防盗门换锁,致使李某不能回家。李某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称与周某2021年6月发生矛盾,周某通过微信、电话辱骂、恐吓、威胁自己和家属以及孩子,到居住地多次纠缠和骚扰,110多次出警。2021年6月,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周某对申请人殴打、威胁、恐吓,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属。2021年7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原告李某、被告周某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矛盾激烈,原被告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来源:青岛早报

编辑:陈晓

责任编辑:苟佳

审核: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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