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宣汉县某页岩砖厂
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5月31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对宣汉县某页岩砖厂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厂在粉碎机运行的情况下,操作工未打开布袋除尘器电源,造成布袋除尘器未运行,粉碎车间生产废气未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直接排放,该厂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宣汉县某页岩砖厂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宣汉县某页岩砖厂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并处罚款19.56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
涉嫌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在八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内
建设道路案
2024年2月22日,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万源市某镇“龙潭河村景区大门至柏家坪道路整治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工程,在八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开挖了一条长约500米,宽约5米的毛石路。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取得八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对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落实复土复绿等生态修复措施的情形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从轻减免20%罚款的要求,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最终对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万源市某石业有限公司
(万源市黄钟镇桂家河村木竹尖建筑用砂岩矿)涉嫌未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案
2023年12月17日,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万源市黄钟镇桂家河村木竹尖建筑用砂岩矿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有效落实环评影响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未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排士场,大量弃土石随意倾倒在开采平台下方林地,无任何防护设施,开采作业面平台周边未规范设置排水沟,开采施工场地未建设雨水收集池,废水沉淀处理池破损,部分已无法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相关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万源市某石业有限公司
涉嫌万源市石材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案
2023年12月17日,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万源市石材城建设项目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石材城建设项目处于建设状态,目前石材城内的办公楼、轻钢结构厂房、供水、供电、公共道路等部分工程建成。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固废综合处置中心、生活污水处理站”尚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未落实。而石材城项目内入驻的3家企业石料加工生产线已进入调试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万源市某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作出罚款10.3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达川区某建材经营部
未批先建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4年1月,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达川区赵家镇某建材经营部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建材经营部投资新建的砂石水洗生产线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露天堆放的原料砂石处于裸露堆存状态,部分原料砂石明显高于周边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经营部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建材经营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建材经营部作出合计罚款1.38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