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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当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现予公布!
关于接受黄逊志同志辞去宜昌市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17日当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由当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黄逊志同志申请辞去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相关规定,当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黄逊志同志辞去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关于接受张磊同志辞去当阳市人民法院
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17日当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张磊同志提出辞去当阳市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当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张磊同志辞去当阳市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当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接受李云同志辞去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17日当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李云同志提出辞去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当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李云同志辞去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报当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关于曹诗勇同志为当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4年12月17日当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经当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提名,当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曹诗勇同志为当阳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关于李颖同志为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4年12月17日当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经当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提名,当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李颖同志为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当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2024年12月17日当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刘欣怡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李井泉为市财政局局长;
黄艳峰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 军为市统计局局长;
陈 胜为市信访局局长;
赵溶燕为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
任命:
曹诗勇为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 颖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江 边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金 山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杨 洋为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决定免去:
江 边的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李井泉的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长职务;
姚红新的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邓 程的市信访局局长职务;
宋 丹的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
李传洲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史志宏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余章正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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