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先娥
身份证号码:15272219651122****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13
执行标的:252440.44元
被执行人:杜光
身份证号码:15272219810907****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11
执行标的:106849.5元
被执行人:白皎
身份证号码:15272219870916****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11号
执行标的:106849.5元
被执行人:阿丽玛
身份证号码:15272219860312****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11号
执行标的:106849.5元
被执行人:刘鹏飞
身份证号码:15272219710228****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356号
执行标的:124385元
以上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