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护蕾 · 以案释法 | 警惕“熟人性侵”,家长们务必重视

政务   2024-07-31 20:04   云南  

如果,你是医护人员,在接诊时发现未成年人的异样;如果,你是人民教师,在教学时感受到未成年人的变化;如果,你是社区工作者,在家访时看见未成年人的无助……请你多问几句,多看几眼,多做一点,带给他们正义的力量,阻断罪恶,照亮暗夜,光明未来!


(以上场景均为演员扮演)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害人小A(女,14岁)父亲与朱某关系较好,朱某经常会到小A家与其父亲喝茶聊天。朱某利用小A父亲外出之机,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以哄骗、威胁手段对小A实施多次猥亵,强行发生性关系。某日小A母亲发现小A内裤异样,经询问,小A说出遭朱某性侵一事。当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立即对朱某实施抓捕,朱某对事实供认不讳,后经法院审判,判处朱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案例二


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江苏盐城某小学老师A某利用自己班主任兼语文老师的身份,对3名学生实施了共计20次强奸犯罪行为,对包含上述3名学生在内的15名学生实施了230余次的猥亵犯罪行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处A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三


被告人陈某某(男,36岁)与被害人小琴(女,9岁)系继父女关系。2017年9月某日,母亲将小琴接到北京,并在继父陈某某居住地附近的学校上学。小琴每周一至周五住校,周末回家和继父、母亲一起生活。小琴的母亲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在外居住,大概每两周回去看望小琴一次。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间,陈某某趁小琴的母亲不在,多次将小琴从独住的卧室拉拽到自己的床上实施奸淫行为。小琴因为害怕被陈某某殴打,一直不敢将此事告诉母亲。后母亲在与小琴聊天中,无意间得知小琴和陈某某同床睡过,遂再三追问,小琴才哭着将被继父欺负一事告诉母亲。2018年2月,小琴母亲思来想去,最终选择报警,后陈某某被抓获。

经审理,海淀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我们该如何防范

熟人性侵呢?



可以这样对孩子说

1.大胆说“不”,勇敢拒绝。任何人不管以任何理由碰触我们的隐私部位或对我们实施同隐私部位有关的行为,只要我们感到不舒服、尴尬或者害怕,都应该大胆拒绝!


2.除非爸爸妈妈知情并允许,否则不要和某个“熟人”单独相处(陌生人更不行哦)。



3.尽量避免独自外出,若有人强行拉我们去人少的地方,及时呼喊求救,并寻找合适的机会跑到安全地带。



4.遇到伤害,并被威胁要保密,不管TA是谁,都别听,一定要勇敢的把这件事告诉自己信任的人,并保留好证据,及时报警。



家长应知晓


作为家长,期间里也要履行好监护责任哦~
1. 密切关注孩子的动向,避免未成年人单独外出;
2. 多关心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变化,及时发现征兆;
3. 提醒孩子对于网络或社交软件上结识的“朋友”保持警惕,切勿单独见面。


提醒


1.亲吻、搂抱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视频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
2.明知对方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论其是否同意,也不论其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其实施了猥亵、奸淫行为,都构成犯罪。
3.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依法构成犯罪。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YUN NAN PU FA


     转自|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审核| 吴宗春 李云林

     编辑| 陆  敏  

     校对| 孙  琛 闻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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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来源:云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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