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场遗产继承官司
在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富商朱某去世后,
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
婚外情对象黄某和非婚生女儿。
法院认定,
遗嘱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
但赠予黄某的部分因有违公序良俗无效,
该部分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进行法定遗产继承。
最终法院判定,
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50%
和另一部分的六成,即总遗产的80%,
婚生女儿朱某蕙继承20%。
因朱某妻子去世后,
朱某与婚生女就妻子的遗产诉讼中,
法院判决朱某蕙可以继承761万余元,
因此朱某的总遗产为名下资产去掉这部分资产。
▲一审判决书中对遗产分配的判定
律师认为,
该案与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
认定遗嘱中
赠予婚外情对象的部分无效合法合理。
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
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婚生女朱某蕙则认为,
自己母亲先于父亲去世,
且患有精神疾病,
无法订立遗嘱,
父亲的遗产中有部分继承自母亲。
这个判决结果
让自己母亲的财产大部分
流向伤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
自己无法接受。
其代理律师表示,
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来源:新闻晨报、红星新闻、网友评论等
审核编辑:贺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