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这家健身房要扫描人脸,打开更衣室的储物柜也必须人脸识别。摄像头灯一亮,哪敢站在设备前面换衣服。”今年4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反映了一条公益诉讼检察线索,检察官立刻前往现场开展调查。
检察官发现,该健身房入口处使用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只有同意商家采集人脸信息,消费者才可成功办理会员卡,没有其他选择。健身房地下一层的男女更衣室都设置了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储物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上海市数据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营者采集信息应当遵循正当且必要原则,且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在本市商场、超市、公园、景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宾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小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标识。
但是,上述入口处及更衣室内均未见采集人脸信息的提示。该健身房负责人表示,引入人脸识别管理人员进出、开关更衣室柜门,主要是为了方便管理。
经过实地走访,检察官认为,在更衣室“刷脸”打开储物柜时,摄像头可能会拍摄到消费者的隐私部位,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且这种方式与直接刷卡的功能基本一致,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涉案健身房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闵行检察院遂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该职能部门随即督促涉案健身房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对辖区内其他类似经营主体进行排查,防止不当收集存储消费者个人信息。
近日,闵行检察院检察官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健身房“回头看”。入口的闸机可使用手环通过,在通往健身区域的过道处,张贴着使用自助方式领取开柜手环的提示。更衣室柜门的屏幕已取消人脸识别功能,改为使用会员账号及手环等方式开启柜门。
审核编辑:贺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