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正在征集意见!

政务   2024-11-21 09:33   贵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区域医疗技术提升和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助推毕节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毕节实际,市医保局拟定了《毕节市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12号令)和《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毕府发〔202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21日至12月4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可以通过微信、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毕节市医疗保障局提出意见建议。

(一)微信留言

关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留言,微信号wbj0857。

(二)网站留言

登录毕节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bijie.gov.cn),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三)电子邮箱

bjsybjzck@163.com

(四)信函

通讯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百里杜鹃大道贵阳银行8楼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邮政编码:551700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玲

电话:0857-8245514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毕节市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1日

毕节市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对毕节市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一、调整内容

上调266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

1.医技诊疗类2项,均为特殊诊疗项目。

2.临床诊疗类264项,其中:普通诊疗项目242项,特殊诊疗项目19项,自费诊疗项目3项。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执行范围

毕节市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三、执行时间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国家、省对本次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影响深,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方案落地生效。

(二)强化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监督管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准确把握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引导各方形成合理预期;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妥善应对各方关切。对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及时研究处理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

附表:毕节市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xlsx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2024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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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网首发
编排:陈   美   责编:邱   迪 

校核:付汉武     审发:靳雪莲

承办: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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