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李木庵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长、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时使用过的签名章,二级文物,收藏于延安革命纪念馆。
印章为骨质,印面边长1.2厘米,高2.9厘米,刻白文(阴文)隶书“李木庵印”四字。镌刻简洁流畅,无边款。表面莹润光滑,色彩厚重凝润。1975年由李木庵家属捐赠给延安革命纪念馆。
李木庵(1884年—1959年),湖南桂阳人。1925年参加革命,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40年11月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长,后代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1884年,李木庵出生于湖南桂阳东镇乡一个殷实家庭,15岁考取秀才。后负笈长沙岳麓书院、京师国子监进修,又考入京师法政专门学堂。民国肇始,李木庵出任过广州地方检察厅检察长、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等职务。1925年,投身北伐,大革命失败后,李木庵被国民党通缉,到上海从事地下工作。1935年前后,李木庵受上海地下党组织委派到西安开展工作,领导开展西安地区抗日救亡运动。他参与推动张学良、杨虎城发动西安事变,是西安事变的积极参与者之一。
1940年11月,李木庵辗转到达延安,出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长。1942年4月,代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李木庵作为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中少有的系统接受过现代法学教育的专业人士,在边区高等法院任职期间,积极推行以正规化为特征的司法改革。李木庵主持起草制定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县司法处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等法律法规。健全检察体制,除检察行政事务仍由高等法院管理外,检察业务工作直接对边区参议会负责,受边区政府领导,各县设检察员一人。
新中国成立后,李木庵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和全国政协委员。1959年在北京逝世,终年75岁。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