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一辆混凝土泵车车主在县城金叶路与南苑路红绿灯口因操作不当,造成预制混凝土泼洒,县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巡查发现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扫和处理,避免了交通安全隐患。
同时,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法对该车主给予了行政处罚,并对规范运输行为、共建文明环境发出倡议。
车辆“抛洒滴漏”行为,不仅污染道路影响市容环境,还为交通安全埋下隐患,县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持续整治道路泼洒行为,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行为,有效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今年以来累计查处渣土车辆40辆次,其中处罚36辆次、教育4辆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