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兴城公安通告,加大电动车处罚力度...

民生   2024-11-27 16:58   辽宁  

通  告


自我市开展电动自行车整治行动以来,广大驾驶员积极配合,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但仍有个别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不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葫芦岛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即日起,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加大对我市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力度。

一、超过注册登记期限,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驾驶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悬挂号牌的,处二十元罚款;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十元罚款;

四、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超过十二周岁人员的,处三十元罚款;

五、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
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处三十元罚款;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处二十元罚款;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的,处二十元罚款;

八、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九、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十、使用伪造、变造、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收缴伪造、变造、冒用的号牌、行驶证,处五十元罚款;

十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撤销注册登记,收缴号牌、行驶证,处五十元罚款;

十二、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收缴买卖、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1月27日

来源:兴城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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