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儋州排浦冠儒百货店(经营者:许冠儒)2024年8月6日经营的鸡蛋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鸡蛋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该批次不合格鸡蛋进行召回,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5月办理营业执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排浦镇南新市场12号铺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4年8月5日,当事人购进1件(共12板,净重21kg)鸡蛋,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购进价格为10.9元/kg,销售价格为12元/kg。2024年8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助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鸡蛋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上述鸡蛋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供货票据和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且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截至2024年9月4日,上述不合格批次鸡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涉案货值金额为252元,违法所得为252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批次鸡蛋检测报告后,已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少,且该店经营场所及规模较小,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