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交警公布8月份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政务   2024-09-30 20:17   安徽  



为确保夏季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2024年8月份(截至8月31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予以公布,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埇桥区汴河路(沱河路至吾悦广场门前)路段;

2、埇桥区G344国道431KM+550M处;

3、埇桥区G206国道与七夏路交叉口处;

4、埇桥区S229省道解集镇张山村路段;

5、埇桥区G343国道与X035县道交叉口处;

6、泗县山头镇骆庙路段;

7、砀山县X010县道王庄段;

8、灵璧县S223省道渔沟镇刘塘村路段;

9、萧县S302省道欧盘村路段。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今天小编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1

  一

简要案情:20248720时许,当事人翟某驾驶G2***2号小型轿车沿灵璧县韦集镇村村通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幸福村附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当事人张某永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张某永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事人翟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翟某弃车逃逸。

原因分析:当事人翟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永无责任。


2

 例 

简要案情2024831502分,当事人宋某驾驶晋MJ***0号重型半挂货车,沿砀山县G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5km+300m处时,其前侧与由北向南沿人行横道行驶当事人李某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侧发生碰撞、刮擦接触,造成车辆损坏及李某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判断操作失误,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李某杰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

  三

简要案情:20248161639分许,当事人王某驾驶皖L7***9号小型轿车沿埇桥区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朝霞路交叉口时,闯红灯通过路口,与当事人郭某驾驶皖LH***5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王某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指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

 例 

简要案情:202482718时许,当事人龚某巧驾驶苏 C3***8号小型轿车由萧县城区世纪大道瑞祥小区南路段泊车位驶出道路时,与当事人王某子驾驶沿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皖L9***P号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子受伤,电动二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龚某巧驾驶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未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王某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龚某巧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5

  五

简要案情:20248271306分许,当事人张某叶驾驶电动自行车(乘坐朱某雪、朱某旭)沿宿蒙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与老宿蒙路交叉口南50m处时,与当事人杨某伟驾驶皖 FG***8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朱某雪、朱某旭、张某叶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张某叶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且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杨某伟驾驶机动车疏忽对前方道路观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朱雪、朱旭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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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空挡滑行、强超强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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