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两起涉水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晋城市某污水处理厂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被处罚数十万元!2024年1月2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某污水处理厂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随即开展现场核实。经调查,该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正常、定期比对报告均在有效范围、在线监测设施和上传平台数据一致,超标事实属实。造成出水超标排放的直接原因是进水水质严重超过其设计标准,且未配套建设调节池进行缓冲。但该污水处理厂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除第一时间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外,及时开启暂时空闲的生化反应池接纳来水,作为应急调节池使用,并通过增加药物投放量、延长曝气反应时间积极应对处理。该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59万元。该污水处理厂依法提起听证,提供了超标排放阶段进水数据,证明进水水质远远高出接纳水质标准,同时也采取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申请减轻处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从轻处罚的情形】第一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该污水处理厂实施从轻处罚,减少20%的罚款。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既保持严格执法、依法打击的“力度”,也体现宽严相济、文明执法的“温度”。超标排放污染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查处,但考虑到当事人发现问题能够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采纳其合理意见,实施从轻处罚,有效增强企业主动纠错、自我纠错的自觉性,有助于降低环境风险,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是否可以免责呢?其实针对这个官方与行业间长期对立的问题,在2020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称为通知),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对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责任和处罚做出说明,《通知》中规定: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是在地方环境执法过程中,还会参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法律法规,而且判定的弹性比较大,有些地区会柔性执法,对于进水超标问题,污水处理厂积极应对了的,会不予以处罚,但是有些地区,并不会把进水超标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这个是有违环境部发布的通知精神的),而且判定污水处理厂必须达标,不达标就动用不达标的法律条款来处罚,所以,在这种地区做污水处理,你也没有什么办法,只能祈祷进水不要超标,还有做好进水超标的应急还有罚款!小编研究方向:
(1)环境和双碳领域中的统计分析、建模与机器学习(AI);
(2)污水处理领域的工艺与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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