拌黄瓜也要竞业禁止?法院怎么判

学术   2024-10-06 17:36   湖北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但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何让普通劳动者也签上竞业限制条款?

一些用人单位打起了歪主意,把普通劳动者也列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这一招真的能行得通吗?跟着江小开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小刘任甲餐饮公司冷菜厨师时,与甲餐饮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小刘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小刘在职期间接触的技术信息(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等)及其他方面的秘密,仅用于完成甲餐饮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小刘受雇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甲餐饮公司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与甲餐饮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小刘若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所取得的利益归甲餐饮公司所有,且应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

1
2022年5月

小刘从甲餐饮公司离职。

2
2022年7月~2023年2月

在某酒店从事配菜等工作。

3
2023年2月至今

在另一家酒店从事冷菜厨师工作。

4
2023年4月

甲餐饮公司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刘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损失91753元。甲餐饮公司未向小刘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

虽然小刘与甲餐饮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小刘仅是餐饮公司的一名普通冷菜厨师,从事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并不会接触和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甲餐饮公司与小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
对甲餐饮公司主张小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江宁开发区法院不予支持。

宽带安装工被起诉

二审改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2020年9月,赵某入职于某公司,在职期间一直从事家庭宽带装运维工作,担任组长职务。2021年12月,公司要求赵某等一批一线员工与公司签署雇员保密协议及附件协议,在附件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补偿金以及违约金等相关内容。次月,赵某提交离职申请,后入职另一家公司从事相同工作。


原公司认为赵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赵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5万余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原公司的仲裁请求。赵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其有违竞业限制约定,酌定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万元。赵某和公司对此不服,均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是否为竞业限制义务适格主体,而原公司的举证尚不足以证明赵某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原公司实际是将竞业限制协议扩大适用于普通劳动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鉴于竞业限制制度本身系立法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两种法益进行利益衡量后作出的制度安排,竞业限制制度客观上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构成一定限制,故竞业限制义务主体应当严格限缩在法律规定的主体范围内,否则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也会影响整个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正常流动。本案中,甲公司并未能举出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杨某属于竞业限制义务适格主体,实际是将竞业限制协议扩大适用于普通劳动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于此情形,杨某主张其并非竞业限制义务适格主体,故而双方所签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因此,本院确认双方于2021年9月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杨某自甲公司处离职后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也无需支付甲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


来源:江宁开发区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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