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向前妻转账近百万,现任妻子是否可以追回?

学术   2024-10-12 22:15   湖北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在未经现任妻子的同意下,擅自向前妻转款高额抚养费,现任妻子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前妻返还?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曾是夫妻,育有一女。2011年1月,王某与刘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其中婚生女儿王小某随刘某共同生活,双方约定,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王小某满十八周岁,另外,王小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支出均由两人分摊。2020年8月29日,王某与刘某就王小某的抚养费问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小某每月抚养费由原来的500元提至2500元,同时,王某需补足王小某过去10年来的各类开支所应承担的部分,包括保姆费、医疗费、午托费、兴趣班费、补课费等,年均约5万元。

2020年1月7日,王某与赵某某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3月5日两人组建家庭。婚后,赵某某发现,王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断向前妻刘某进行大额转款,其中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3月4日两人恋爱期间转款23.12万元,婚后至2023年4月18日又转款72.17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500元以下的转款)

赵某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夫妻共同商议决定,自认识以来,王某便没有固定收入,其与前妻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些转款损害自身的财产合法权益。于是,赵某某将前妻刘某诉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自王某处所获财产并支付利息。

刘某辩称,其所获转账中有14万元是代王某偿还的借款,其余都是王某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支付,自己是代女儿接收管理,并未从中获利。

王某则辩称,希望能在自己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多支付一些抚养费,给女儿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某的诉请主要分为两部分:

关于王某与赵某某恋爱期间,王某向前妻刘某的转款。

赵某某与王某并非夫妻关系,赵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所转款项,已转变为王某的个人财产,所以王某向前妻刘某转款的行为,是王某自行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赵某某无权干涉。同时,在此期间王某与刘某所签订的《补充协议》,赵某某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协议为恶意串通形成,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刘某于该期间自王某处所获的23.12万元转款,无需向赵某某返还。

关于王某与赵某某婚姻期间,王某向前妻刘某的转款。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本案中,王某虽然与刘某离婚,但王某对王小某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王某与赵某某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因此,王某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女儿的抚养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王某自愿提高抚养费的数额,但未经现任妻子赵某某同意,即向前妻刘某转款72.17万元,即便该款项为女儿的抚养费,其金额也远远超出当地抚养费标准。刘某代收超出部分款项的行为,侵犯赵某某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赵某某有权主张返还。

鉴于王小某在此期间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结合刘某、王某的收入情况及桂林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王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应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为1100元/月,教育费为100元/月。此外,刘某并未举证证明该期间女儿王小某产生的医疗费,故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王某应支付抚养费3.12万元(1200元/月×26个月),刘某应退还69.05万元并支付利息。

此外,刘某关于其中14万元是帮王某向他人还款的辩称,因为没有相关债权人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借款的真实性,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赵某某返还69.05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的其他诉请不予以支持。

被告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了上述代偿还14万元的债权人出庭作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刘某替王某偿还了14万元个人债务,该款从刘某收到的总款项中扣除,故改判刘某向赵某某返还55.0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作为丈夫,如果处分的是个人财产,现任妻子无权干涉;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丈夫给孩子的钱远远超过抚养费标准,妻子可以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的款项。

从情理上来说,一旦双方组成家庭,彼此就成为了最亲近的家人关系,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是营造和谐夫妻关系的关键。双方应换位思考、相互理解,牵涉到共同的财产利益更需要理性协商,这样才不会在事后出现大的分歧,影响夫妻感情。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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