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扬州!有人装“摄像头”拍到邻居……

民生   2025-02-07 11:44   江苏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人脸识别

生活之中的“眼睛”越来越多

搜集、记载个人信息

小小摄像头背后的法律问题却不少


原告李先生和被告陈先生家住在宝应县氾水镇,原本是街道正对面的好邻居。前段时间陈先生为了居住更安全,在自家一楼院内北侧的屋顶下安装了一个可旋转式的监控探头。

时间来到2023年6月25日,原告李先生的妻子夏女士,正在外出差,对原告的行踪产生了怀疑,当即联系被告陈先生,请求他帮忙看一下监控,看看原告是不是在家。

在发送信息的过程中,被告李先生再三嘱咐原告妻子,一定不能把发监控的事情告诉原告,免得两家闹矛盾。在拿到相关监控信息后,原告妻子从外地乘车回来与原告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引发了家庭矛盾。


扬州市宝应县居民李先生来到氾水法庭,状告自己的邻居陈先生,安装摄像头侵犯自己隐私,要求陈先生拆除监控摄像头,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合计42800,并且进行书面道歉。


2023年11月11日,宝应县人民法院氾水法庭开庭审理该案。


该案中,被告安装的摄像头虽主要用于自身安防,但通过调整摄像头拍摄角度,摄录范围包括原告及其家人或亲友出入住宅的相关信息,实际拍摄角度超出必要限度。


同时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摄录留存个人信息缺乏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依据,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法庭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摄像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所主张的财产损失以及其妻子人身损害系原告与其妻子发生纠纷中原告自身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本人是损害直接责任主体,与被告无直接和必然因果关系,该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敲黑板!法律知识点


随着科技进步和民众安全意识提高,价格亲民、功能强大的家用监控设备备受市民青睐,公民对隐私权的保护需求愈加强烈。


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核心在于不愿为他人知晓,而监控摄像头会记录邻居的个人行踪以及与其有来往的人员信息,这些通常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据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居民个人在安装带有摄像功能的设备时,可以考虑与存在利害关系的邻居协商一致,在取得其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安装,或者选择仅安装在室内,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侵害问题。
来源:宝应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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