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重磅发文!国家层面首次→

财富   2025-01-08 17:40   北京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基金设立、募资、运行、退出全流程,分八部分提出25条具体措施。这是首次国家层面出台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文件。

政府投资基金是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指导意见》明确基金定位,优化产业投资类基金功能,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明确对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完善不同类型基金差异化管理机制。规范基金退出管理,拓宽基金退出渠道,完善基金退出机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强调,规范基金运作管理,优化投资项目选择机制,防止偏离政策目标、与民争利。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管理人作用,调动管理人积极性。优化基金发展环境,鼓励取消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规范监管行为,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

合理统筹基金布局 
防止同质化竞争

政府投资基金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近年来,政府投资基金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但也出现了一些政府投资基金扎堆热门赛道,投资领域“同质化”,部分县区大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问题,影响了基金投资效能。

为此,《指导意见》明确基金要找准定位,合理统筹基金布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政府投资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基金布局。《指导意见》鼓励国家级基金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在前沿科技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结合地方资源禀赋,通过联合设立子基金或对地方基金出资等方式,形成资金合力。明确省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基金统筹管理,加强对下级政府设立基金的指导。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应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

另外,推动基金整合优化。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设立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推动基金整合重组。对因缺乏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导致政策效应不明显或募资、投资进展缓慢的基金,推动其通过优化投向等方式积极提升效能。

鼓励创业投资类基金 
发展壮大耐心资本

去年以来,耐心资本被多个重磅会议提及。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壮大耐心资本,更大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梯度培育创新型企业。

《指导意见》强调“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要求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积极引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

另外,按照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指导意见》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这类基金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

根据《指导意见》,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前述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有助于提振市场投资信心。

健全激励容错机制 
为基金及管理机构“松绑”

从部分基金管理人反映来看,政府投资基金缺乏容错免责机制,基金管理人存在不敢投、不敢退、怕担责等问题,难以充分激发投资活力。为此,《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从顶层制度层面为基金及管理机构“松绑”,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更好发挥作用,提高投资效率。

一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容错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

另一方面,健全基金绩效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应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体现激励约束,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

优化退出机制
促进投资良性循环

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退出难问题日益凸显。在实践中,政府投资基金在退出过程中存在“退出渠道有限、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难点、堵点问题,而基金到期无法退出会影响“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为此,《指导意见》提出三方面举措,规范基金退出管理,拓宽基金退出渠道,完善基金退出机制。

在规范基金退出管理上,《指导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政策指引,完善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政策。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政府投资基金应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政府出资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在拓宽基金退出渠道上,《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拓宽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在完善基金退出机制上,《指导意见》提出,政府投资基金应在收益分配、损失分担等方面公平维护各方出资人利益,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优化政府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评估体系,构建更加畅通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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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徐贝贝
编辑:刘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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