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诈“工具人”的白打“黑工”日记

文摘   2024-07-31 19:12   云南  


两部手机,足不出户

时薪400元的工作在等你

心动吗?

注意!

这不是发财的门路

而是违法的道路



2024年5月20日

郎恒边境派出所

在工作中发现辖区黄某

有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嫌疑



2024年5月22日

该所移民管理警察

依法将黄某传唤至富宁县公安局

执法办案区调查取证

黄某陈述了

自己帮助诈骗分子拨打电话的事实



经查,2024年5月12日下午

黄某与朋友韦某(另案处理)邀约

在明知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情况下

由韦某使用QQ语音电话

接通诈骗分子

黄某则将诈骗分子提供的电话号码

使用自己的手机拨通

将两者通过扩音外放建立联系

由诈骗分子与受骗对象直接沟通

以此绕开网络监管

实施“隔空”诈骗




甘当“传话筒”

助“隔空”诈骗

到头来却白打“黑工”

诈骗分子原先承诺支付两人的

每小时4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

但事后

又以不够一个小时为由

拒绝支付



公安机关依法排查

通过黄某手机拨出的电话号码

暂无人因本案受骗



最终,黄某因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公安机关依法

对黄某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移民管理警察提示


勿贪蝇头小利

切勿以身试法



作者:文浩天

编辑:阮   倩,李   应

审核:雷   跃,法制审核:徐广博

审批:曾绍云

供稿:郎恒边境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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