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万宁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文摘   2024-11-08 19:19   海南  



2024年万宁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商消〔2024〕12号)和《海南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琼商消〔202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大推动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力度,促进我市汽车大宗消费,推动我市消费二次循环发展,实现多领域拉动,形成“汽车+餐饮+购物”异业联动的新消费格局,结合《2024年万宁市促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领取范围和标准

自正式实施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和报废)2024年5月14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的燃油乘用车(包括2011年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以及两个日期前注册登记的国四排放标准的相应类型乘用车)或2018年5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参与万宁市2024年扶持汽车销售行业发展及促进汽车消费活动的车企购买乘用车新车,凭在我市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每转让一辆旧车并购买一辆新车可享受一次补贴”原则,给予个人消费者相应的消费券红包,具体标准如下:

对转让上述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给予消费券红包2000元;

对转让上述条件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给予消费券红包1000元。

二、领取对象

本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对象为乘用车(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产权的个人消费者,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个人消费者转让的乘用车应于2024年5月14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

(二)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的乘用车,转让日期应在正式实施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三)个人消费者需在参与万宁市2024年扶持汽车销售行业发展及促进汽车消费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购乘用车。购买日期应在正式实施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四)个人消费者新购的乘用车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五)同一辆新车可以同时享受“海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和“万宁市汽车以旧换新”消费券红包。

三、消费券发放服务机构

为加大我市汽车消费券红包发放力度,市商务局确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支行作为我市消费券红包发放的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电子消费券红包投放平台技术支撑、安全保障、流量支持,组织专题培训、商家和消费者导引、宣传推广、处理客诉以及配合后期审计工作等。

四、申报材料及流程

(一)申报时间

本次消费券领取申报时间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先购先报先领(材料不齐全导致被回退的,以最新申报时间为准),资金使用完毕为止。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领取资格。

(二)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信息证明;

2.所购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3.所购新车《机动车行驶证》主、副页复印件;

4.所购新车《车辆登记证书》第1、2页复印件;

5.转让车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为本人首次开具,重开、伪造的补贴资格不予认定)、该车本次转让后《机动车登记证书》第3、4页复印件,需包含该车在2024年5月14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及本次转让登记信息的全部内容,及转让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申报方式

本次活动须由个人消费者向汽车销售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将退回申请人修改。

(四)审核及发放

市商务局会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支行对汽车销售企业提交个人消费者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在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补贴至申请人建设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消费券红包发放结果通过万宁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进行重新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追回补贴,对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消费券的使用

经审核通过后,消费者将在本人建设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中收到对应的消费券红包,消费券红包有效期为自领取之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消费券自动失效,不再补发。消费者在参与本次活动核销的商户消费时,出示投放平台付款码即可自动核销;消费券红包自动抵扣每次消费额的50%,红包余额不足消费额的50%时,将全部余额用于抵扣(即当消费者在最后一次消费时的红包余额不足最后一次消费额的50%时,消费者需另外支付的额度等于最后一次消费额减去红包余额)。

六、相关说明

(一)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补贴资格,追缴消费券发放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通过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或其它手段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补贴。如有上述行为之一,将取消参与资格,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活动期间发现存在恶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财政资金面临较大损失风险时,市商务局有权终止活动。

(四)个人消费者如需咨询本细则有关内容及活动有关信息的,可拨打0898-62572256咨询。

(五)本细则由万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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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来源:万宁市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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