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现将灵武市辖区内娱乐、餐饮、住宿等个体经营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请各部门、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现将名单集中公示,请以下个体经营者在场所明示消防安全重点场所标志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依法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遵守用电用气用火用油安全规程;
(四)定期对本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本场所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疏散人员;
(七)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
(八)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明示防火警示;
(九)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十)与相邻生产经营场所、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
附近1:消防安全重点场所“三提示”
附件2:灵武市消防安全重点场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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