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句经典的警示标语相信大家耳熟能详
“整治”行动天天有
尽管如此
每次设卡查酒驾时
乌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曝光近期酒驾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醉驾危害大、成本高
切勿以身试法
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乌恰公安交警始终以
“零容忍”态度从严查处
酒驾醉驾
供稿:乌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编辑:李丽花
初审:罗 新
终审:邵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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