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1.王某仙诉某幼儿园、陈某劳动争议案——幼儿园教师接受幼儿表达喜爱和敬意的小额零食,不属于“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行为”
裁判要旨:教师应当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提高廉洁从教的意识,同时,教育机构对教师行为管理应当秉持善意理念,遵循比例原则、体现过罚相当。教师公开接受幼儿表达喜爱和敬意的小额零食,不宜认定属于“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行为”;幼儿园仅以此为由开除教师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入库编号:2024-18-2-490-003
2.陈某林诉张某兴、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及商业保险的处理规则
裁判要旨:外卖骑手接受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劳动管理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用工实际和劳动管理程度进行综合认定,外卖骑手接送外卖订单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外卖骑手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平台企业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经营业务有较强的控制程度、平台企业主要收入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经营业务密不可分等,平台企业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配送业务和配送人员(骑手)具有管理责任。关于平台企业的责任承担,平台企业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另有更有利于受害人受偿的约定的,依照双方约定处理。
外卖骑手的相关商业保险具有责任保险属性,受害人在侵权责任纠纷中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4-07-2-375-001
3.李某霖诉西藏某信托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外人对由当事人受让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限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执行标的被执行法院裁定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的情形下,对于执行标的由申请执行人受让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情形,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时限应为“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而不是“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
“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已完成处分执行标的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续,而“执行程序终结”则一般包含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两种情形。在以物抵债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虽然针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已经终结,但只要申请执行人尚未获得全额清偿,则执行程序并未终结;此时,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条件。
入库编号:2024-16-2-471-005
刑 事
1.向某等非法制造枪支案——前罪缓刑考验期间实施新罪预备行为、考验期满后较长时间才实施新罪实行行为的处理
裁判要旨:对于在前罪缓刑考验期间内实施新罪预备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实施实行行为的,在决定是否撤销前罪缓刑,进行数罪并罚时应当重点审查新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是否属于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对于行为人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所实施的新罪预备行为与前罪缓刑考验期满后所实施的新罪实行行为之间时间跨度过长的,不宜认定为一个完整犯罪过程,依法不予撤销前罪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
入库编号:2024-05-1-043-003
2.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取保候审期间约购毒品并“检举揭发”行为的处理
裁判要旨: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为获得立功情节而约购毒品并予以“检举揭发”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立功。
入库编号:2024-18-1-365-001
3.岑某明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行为人安排下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定性及“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安排下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后没有具体指挥,而下属基于该指示多次实施不予查处、通风报信行为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已经具有多次实施所涉犯罪的故意,也造成了多次危害结果,应当依法认定行为人“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
入库编号:2024-04-1-273-002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
转载来源:走近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