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打击2起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

文摘   2024-12-26 00:0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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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辉县打击2起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

临近春节

为全面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辉县市公安局

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

烟花爆竹的行为

确保社会大局整体平稳

    

近日,辉县市公安局查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2起,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11月中旬,辉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走访摸排过程中发现在辉县市西平罗乡某粮食晒场内存放有烟花爆竹,当场控制涉案人员2名,扣押烟花爆竹500余件,辉县市公安局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张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12月15日,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在辉县市百泉镇某地查获一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当场将涉案人员控制,扣押烟花爆竹1900余件,辉县市公安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杨某某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温 馨 提 示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其危险性同样不容忽视,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需要经过相关审批或许可,未经审批或许可私自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不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
希望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拨打110举报。
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后果很严重,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一、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危害
1.非法生产的危害:非法生产危害性极大,极易引发爆炸和燃烧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非法从事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也会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形成潜在性、间接性威胁。
2.非法经营活动的危害:在高额利润驱使下,不法商贩在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懂如何规避风险的情况下,非法购销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3.非法运输的危害: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没有相应资质,不具备运输烟花爆竹条件,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对道路运输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4.非法储存的危害: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出租房屋、废弃厂房、闲置院落内,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评估验收,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条件,加之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这种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构成极大威胁。
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相关法律责任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市公安机关将严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全力为全市人民群众欢度新春佳节营造平安祥和的社会环境。






来源:平安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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