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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悬赏通告
2、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5起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例
辉县市市场监管局
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
全力以赴助推企业发展
持续推动行风建设走深走实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开展以来,辉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落实治理责任,紧盯生产销售环节,坚决打击非法改装,严查未经认证销售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就其中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辉县市共城大道新文领航车业店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4年3月26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辉县市共城大道新文领航车业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6034Z的锂电池换成铅酸电池销售,当事人共购进4辆,销售3辆,1辆未销售,货值金额10800元,违法所得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8月30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52000元。
案例二:辉县市一卓电动车店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4年5月13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辉县市一卓电动车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行在售的9辆爱玛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型号AM500DQT-57A安装有脚踏,当事人共购进18辆规格型号:AM500DQT-57A爱玛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销售9辆,9辆未销售,货值金额50382元,违法所得305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7月23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51元,罚款68000元。
案例三:辉县市昌茂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4年3月25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辉县市昌茂电动车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2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蓄电池类型与要求安装蓄电池类型不相符,货值金额54380元,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5月28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68000元。
案例四:辉县市洪都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0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辉县市洪都电动车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6辆新大洲派乐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货值金额11994元,违法所得820元。当事人上述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7月9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20元,罚款23998元。
案例五:辉县市赵固高峰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辉县市赵固高峰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行销售的2辆雅迪电动自行车,改动了蓄电池组盒,货值金额2600元,未销售。当事人上述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8月30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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