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签署所谓“涉藏法案”,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动机?|正道

文摘   2024-09-09 08:01   北京  

正道专栏之⑯ 

7月12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所谓“促进解决藏中争议法案”。该法修改了美国2002年的“西藏政策法”,是继2002年法案、2020年“西藏政策及支持法”后,美国出台的又一部试图干涉中国内政、影响中国强国建设、民族团结和包括藏族同胞在内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文件,其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都是十分消极的。


▲中国外交部对美方签署所谓“促进解决藏中争议法案”提出严正交涉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截图)


美国2002年的“西藏政策法”、2020年的“西藏政策及支持法”和2024年法案的根本企图一致,但内容又各有侧重。2002年法案用了颇多篇幅来妨碍我国西藏自治区顺利实施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政策;2020年法案妄图干预我国境内藏传佛教的正常宗教活动,特别是要改变活佛转世固定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2024年的这部法案,则将中国政府和达赖集团并称,而美国自己以调停者自居,否定雪域高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还在美国法律文本中以“下定义”的方式写入了“大藏区”概念。


由此可见,美国对中国治藏方略的攻击已由社会经济层面向文化政治层面进一步延展,斗争的重点也转向意识形态领域。这说明,一方面,美国对于中国在西藏和其他涉藏地区实施的经济政策、社会治理已经无力大幅干涉,其干扰“脱实向虚”;另一方面,美国政界的整体态度正在偏离该国政府过去做出的承诺,有将“西藏问题”彻底“国际化”的恶质冲动。


美国在这部新出的涉藏法案中援引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试图论证国际法上的“自决权”与“西藏问题”的关联。实际上,美国始终没有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不知其何以能堂而皇之地以此为基点展开所谓“论证”。


法学理论中一直有对“外部自决权”和“内部自决权”的区分。两部重要国际公约第1条的规定是关于“外部自决权”的,意在支持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和人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争取民族独立和民主自由。需要注意的是,“外部自决权”并不适用于自然形成的多民族国家。实际上,多民族国家是世界的常态,对于区别于殖民帝国的多民族国家,法理上则只有在国内法存在系统剥削压迫和制度化不平等的条件下才可能产生运用“内部自决权”的问题。


▲ 2021年8月19日拍摄的庆祝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大会现场。新华社记者 孙瑞博 摄


近代以来,包括藏族人民在内的中华民族虽然经历了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的艰难岁月,但屡屡奋起反抗,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新中国的宪法法律承认各族人民的平等权利,还创设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包括藏族人民在内的中华民族、中国人民已经充分行使了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利,而我国当代的民族事务和民族政策则与所谓“自决权”无关。


美国新出涉藏法案在文本中插入了一段国务卿布林肯在2022年的讲话,表示《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都接受自决权、主权和和平解决争端的概念,而“这些不是西方的创造,反映了世界的共同愿望”。这段讲话尤其值得玩味。也许是自知上述两部国际公约的“自决权”规定与“西藏问题”本属无涉,法案炮制者才会试图通过寻找到更加重要的国际法文件来强化其论述的力量。


自决权、主权和和平解决争端的概念当然不是西方的创造。中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签字的代表团成员就有中国共产党人。《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起草者中也有曾任清华大学教务长的张彭春先生,《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就是中国起草者的贡献。


习近平主席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风起云涌,世界殖民体系土崩瓦解。同时,冷战阴云笼罩世界,‘强权即公理’甚嚣尘上。刚刚获得独立的新生国家渴望维护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在此背景下,新中国的领导人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今这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开放包容、普遍适用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拉萨市实验小学科学教室,来自陕西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的援藏教师邢悦指导五年级学生进行“奇妙的静电”实验(2017年11月29日摄)。新华社记者 张汝锋 摄


如果真正希望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美国政权各机关都应当真诚尊重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发展阶段,尊重彼此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制度模式,绝不应当再以立法等方式干涉中国的内政,试图破坏中国的治藏方略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妨碍藏传佛教宗教活动正常开展。


除了对国际法的有意曲解以外,美国新出涉藏法案对此前的法律文本还有两处值得警惕的具体修改。其一,要求美国政府出面对抗关于西藏历史、制度的“错误信息”。在学术理论界,美西方政治学话语始终泛滥着“西方中心主义”“东方主义”的论调,这几乎是普遍现象。自东西方的近代遭遇起,通过“知识”生产、学科设置,美西方学术界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为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政策提供证成、服务的理论范式和政治修辞,并成为当代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毋庸讳言,海外藏学也受到持续影响,不少机构都将藏学研究归为南亚研究的一部分,有意无意地割裂其与中原的历史文化联系。即便如此,将“否认西藏自古以来属于中国”确立为法律条款,在性质和影响上更加恶劣。可以预见,美国政府会据此利用其霸权和资金大肆干涉中国境内外机构和人员,也包括欧美藏学专家的学术自由。在这个已经被严重政治化的领域,人们站在普通藏族百姓的立场上发声将更加困难。


其二,在新出涉藏法案中,美国将“西藏”正式定义为中国西藏自治区加周边四省若干民族自治地方。这显然是在为所谓“大藏区”主张做背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着力推动四省涉藏州县的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新时代以来,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过程中,四省涉藏州县都得到政策扶持,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实践表明,只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是全心全意为四省涉藏州县广大人民服务的。在封建时代,甘丹颇章地方政权从未管理过四省涉藏州县,更不可想象,四省涉藏州县各族人民会有一丝一毫的可能性放弃已经充分享有的民主权利。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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