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管理”的内在机理与实践路向

政务   2024-12-13 17:47   宁夏  


“三个结构比”从全量视角提供了一个“大管理”的方案,更有利于客观、科学、真实反映履职情况,激发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整体效能。以全流程贯通为基本遵循的案件管理,体现了高质效办案的程序意识、系统思维、规范观念。以司法责任制为实践旨归的质量管理,体现了高质效办案的法治意识、闭环思维、责任观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高质效案件是办出来的,也离不开科学管理。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要真正关注并推动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的实践基石,也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必然要求,我们要自觉学习跟进、认识跟进、行动跟进,主动运用其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回应需求,努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三个管理”的内在机理


从系统论视角来看,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三者具有内在逻辑关系,彼此关联、相互依存、密不可分,一体推进检察机关的管理势能转化为监督动能,全力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一,以“三个结构比”为宏观导向的业务管理,体现了高质效办案的战略意识、辩证思维、结构观念。“四大检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也是检察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的业务“基本盘”。应勇检察长强调,要以科学运用“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三个结构比”是对一个时期、一定区域内“四大检察”履职情况的宏观判断、趋势判断、系统判断,它打破了传统“四大检察”彼此孤立、相互隔离的业务壁垒,从全量视角向我们提供了一个“大管理”的方案,更有利于客观、科学、真实反映履职情况,激发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整体效能。


第二,以全流程贯通为基本遵循的案件管理,体现了高质效办案的程序意识、系统思维、规范观念。“高质效”既是目标,也是标准;“办好”既是过程,也是结果;“每一个”既是部分,也是整体。司法公正是高质效办案的灵魂和生命,质量管控作为承载司法公正的具体方式和实践抓手,通过标准设定、源头管控、过程监督、质量评查、结果反馈等方式,在个案上实现实体、程序、效果等要素统一,在类案上实现“有质量的数量”“有数量的质量”要素统一,在管理上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管案与管人的要素统一。坚决改变简单依赖指标和数据的质量管理模式,全面落实“一取消三不再”,促进办案程序更加规范、效率更加及时、结果更加精准、效果更加优良,让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三,以司法责任制为实践旨归的质量管理,体现了高质效办案的法治意识、闭环思维、责任观念。司法责任制是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的重要保障。修订后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通过完善检察官职权清单、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清单、入额院领导办案清单、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清单“四张清单”,进一步明确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之间的权责关系,时刻提醒检察人员严格依法、公正司法,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也进一步巩固深化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主要目标,为高质效办案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个管理”的实践路向


循道而行,方能致远。高质效案件离不开科学管理。“三个管理”要真正入脑入心并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处理、每一个环节办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司法规律,聚焦聚力结构科学、全域贯通、司法责任三个层面破题答题、贯彻落实。


第一,聚焦聚力结构科学,更加注重“三个管理”目标引领的整体性、协同性。不断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认识、运用,积极融入上下一体、左右协同、内外联动的检察履职机制和数字化方法,解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一是坚持上下一体统筹推进。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监督,严格落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请示报告制度,畅通上下级沟通渠道,做实跟进监督、接续监督。二是坚持综合履职全面发展。深化“四大检察”内部监督线索统一管理、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综合性办案组等业务协同机制,及时解决刑事、刑民、刑行、民行互涉问题,推进跨部门一体化作战。三是坚持执法司法双向衔接。以府检院联席会议为契机,整合政府、司法、市场各方力量,建立联席会议、线索移送、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推动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汇聚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四是坚持数字赋能融合监督。通过数据挖掘、关联论证、综合分析,打破部门壁垒,挖掘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及其互涉线索,建立“同步发现、定向移交、协同办理”履职模式,对线索移送和办理情况实时跟踪督促,促进“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步入常态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聚焦聚力全域贯通,更加注重“三个管理”机制运作的程序性、规范性。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以“三个善于”做实案件办理的程序实体、效率效果,以反向审视倒逼办案流程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和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不断健全。一是内部监督突出流程监控、案件评查等程序的“质检员”作用。完善常态化流程监控预警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办案期限、延长羁押期限等重点办案环节监督,确保流程监控工作实质化。建立健全提级评查、异地评查、交叉评查等多元化评查体系,在发挥优质案例正向激励的同时,认真审视瑕疵和不合格案件,切实规范检察办案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二是外部监督发挥抽查检查、公开听证等制度的“巡检员”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好重点案件专项检查,推动执法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严格执行拟不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检察长审批制度,构建简易公开听证、类案集中听证、带案上门听证等多元听证体系。三是综合研判突出数据分析、案例发布、专项报告等机制的“督导员”作用。完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机制,通过评价指标管理、业务数据分析、案件质量研判,对一定时期内业务整体运行情况、检察官办案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正向激励、反向纠偏的反馈机制,统筹推进“管案”与“管人”相衔接。


第三,聚焦聚力权责统一,更加注重“三个管理”实践操作的系统性、闭环性。围绕“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核心要义,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以“权力清单”明晰责任边界,确保权责明晰、权责一致。一是精准把握检察长在业务管理中的关键作用。认真贯彻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压实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等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司法亲历性原则,完善入额院领导办案“正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宏观贯穿微观。二是突出检委会在业务决策中的把关作用。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突出员额主体责任的同时,克服单兵作战弊端,让“独立办案”充分吸收“集体智慧”,以“集体智慧”把脉问诊重大疑难案件“症结”,不断提升检委会科学决策水平。三是强化业务部门、办案检察官在业务办理中的主体作用。注重专业化团队建设,加强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办案法律适用、程序性事项、法律文书的全方位审核。用足用好青年干警导师制、“领航成长—青干班”等载体,培养更多“领军型、专家型、复合型、紧缺型、基础型”人才。四是一体抓实司法责任的归属、落实、认定、追究。综合运用业务部门自我管控、案管部门专门管理、政工部门绩效管理、检务督察部门督导问责,实质性开展追责惩戒,真正让司法责任制形成闭环、长出“牙齿”。


(作者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钟瑞友)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编辑:尤梦泽    审核:薛瑞靖   签发: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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