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1.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3.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缴费要求后,依法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它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具体数额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
又称统筹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其标准通常与退休前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等因素相关。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申领病残津贴;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但在最后参保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十年的,则在最后参保地申领病残津贴;如果最后参保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则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并办理病残津贴领取手续;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十年的,则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病残津贴申领手续。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抚恤金标准以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传统意义上的病退、退职手续将不再办理。
但是,在《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的,原则上继续享受原病退、退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