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腐高压态势之下,我们时不时就会看到这样的新闻:
XXX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XX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不过,有时还会看到这样的要闻。譬如:
XX涉嫌严重违纪,经XXX研究,决定对XX停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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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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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中纪委法规室在回答网民的询问“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可以对审查对象采取哪些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时曾明确回答:
根据执纪审查相关规定,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审查对象采取停职、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在执纪审查中,认为审查对象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的,可对其予以停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违纪事实的审查对象,根据情况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对其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对其予以免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指出: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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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指出:
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明确:
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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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如果一名干部被停职检查,表明这名干部至少触碰了“三违三失”(违规违纪违法、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中的一条。
停职检查,是执纪审查过程中的一种临时组织处理方式。这名干部到底是违纪还是违法、严重程度以及会受到怎样的处理,得看执纪审查的最终结果。
如果只是违纪而没有违法,大概率只会被免职、降职、降级等处理。如果严重违纪违法,则会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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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