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安全生产!缙云曝光四起典型案例!

旅行   2024-11-26 16:27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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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禁止、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企业安全隐患,推出《安全生产隐患典型案例曝光第十三期》,希望广大企业以案为鉴,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案例一


缙云县恒者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民路8号

执法人员对缙云县恒者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滚涂车间一台配电箱未防爆。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3.2.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3.2.1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第 2 页共 4 页符合下列规定:...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间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的规定,缙云县恒者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滚涂车间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1区,所以缙云县恒者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滚涂车间一台配电箱未防爆的行为,不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GB6514-2023:“4.2 电气设备安全4.2.1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 GB50058 的有关规定”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2(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缙云县喜浪威工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案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上应路10号新元五金小微园16幢101室

执法人员对缙云县喜浪威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1.焊接岗位员工彭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4楼焊接岗位1处气瓶未设置防倾倒装置。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焊接岗位员工彭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4楼焊接岗位1处气瓶未设置防倾倒装置的行为与《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9.1 :“气瓶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在使用气瓶时应做到:c)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的要求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后,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浙江翰如工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中路8号的2号厂房

执法人员对浙江翰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焊接岗位员工李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缙云县贝泽工贸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中路88号

执法人员对缙云县贝泽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使用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且未与紧急切断连锁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年版)10.6.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的相关要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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