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一油罐车爆炸,导致88户住房受损,副驾驶人孙某当场死亡…
文摘
2024-10-28 23:47
湖南
繁忙的国道上,
油罐车意外爆炸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周边88户居民住房受损。
2020年11月25日凌晨5时
107国道岳阳县长湖乡洪桥村路段
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一辆空载油罐车与对向行驶的小货车
发生碰撞,油罐车起火
油罐车副驾驶人孙某当场死亡
油罐车司机轻微伤
两车受损及周边88户居民房屋不同程度受损
的重大交通事故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由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某乡政府交通事故垫付款87万余元。
2020年11月25日,王某驾驶牵引车在岳阳县某乡镇路段行驶时,所载油罐突然爆炸。因操作不当,王某驾驶的牵引车与对向驶来的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牵引车上的乘客孙某死亡、两车受损及周边88户居民的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油罐车公司曾向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0万元;向乙保险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额为500.1万元,绝对免赔额为100万元。因此次事故涉及人员众多,损害巨大,受害人聚集到某乡政府要求处理。为安抚群众情绪,尽快弥补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乡政府紧急组织各单位进行处置。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另经调查评估,88户房屋的损失达187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已按约定限额内赔偿了100万元。某乡政府则使用财政资金垫付了87万余元,并向受害人垫付了相应的损失。后受害人与乡政府签署《索赔权益转让书》,将房屋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乡政府。因乙保险公司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某乡政府遂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某乡政府在该案中是能否向乙保险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亦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88户居民因住房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后,可以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律关系向侵权人和保险人主张权利。88户房主收到某乡政府的垫付款后,已经向乡政府出具了《索赔权益转让书》,乡政府依法取得了88户居民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某乡政府通过诉讼方式向本案被告主张权利,即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乙保险公司是涉案汽车“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某乡政府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乙保险公司赔偿乡政府交通事故垫付款损失87万余元。岳阳县法院宣判后,乙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岳阳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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