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健委表示:部分采纳,在第(十七)条中增加“建立完善社区家庭联动协作育儿机制,加强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的内容。“保障全职妈妈的权益”涉及多个法律和政策,在本文件中不提及。
浙江省卫健委表示:采纳。该意见已在文本第(十一)条“依法实行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内容中体现。
浙江省卫健委表示:不采纳。调整生育政策的权限在中央,“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家庭(或夫妻)可以生育四胎以上子女”不符合当前实施的三孩生育政策。
浙江省卫健委表示:不采纳。为加大对农村生育二三家庭的住房支持力度,在文本第(八)条中明确了“对生育二三孩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宅基地,并在不超过当地宅基地审批面积上限的前提下,审批面积予以适当倾斜”的内容。所提修改意见仅局限于审批流程,与制定该措施的目的有较大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