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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你单位关于海原县苋麻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海原县三河镇苋麻村集体土地3.0955公顷,其中农用地3.0384公顷(全部为草地)、未利用地0.0571公顷,作为海原县苋麻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临时用地,用途为弃土场、材料堆场和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报告)。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1年,自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2月26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等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在临时用地上不得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或建砖瓦窑,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永久性的设施,不得影响周边居住和污染环境,不得违法超占批准的临时用地面积,不得批甲建乙,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转作他用,不得转让、转租。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应无条件服从,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设施。
三、你单位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单独存放,确保复垦时按要求覆土回填,将工程施工对土壤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
四、临时用地期满后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按《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由我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予以退还,对验收不合格的,重新整改。到期不实施复垦的,由我局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按照复垦方案代为复垦,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你单位足额补交。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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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原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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