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点击上方“海兴网”关注我
商业街正丰驾校西边有一套营业房出售
联系电话:15769655553
房屋🏠出租,小院子出租、水电齐全 ,交通便利靠公路边 ,地址:苋麻村
联系电话
15769655553
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改变,酒更与人们交流感情畅叙饮谈密不可分。然而近几年,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进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让大家在聚餐时难免“提心吊胆”,更对“同饮者法律义务”感到迷惘。近日,宣和法庭调解结案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或可为大家答疑解惑。
(网络图片,与本案无关)
A某、B某、C某一同饮酒,酒后A某独自回家。后A某被发现在湖内溺亡。A某家属将B某、C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7.9万余元。案件受理后,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调解意见差异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开庭当日再次组织庭前调解未果,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已年满30岁的A某,其对外在事物和自身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理解和辨识能力。酒后,A某本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却行为反常来到距家一公里外的湖边致溺亡,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在此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对于B某和C某,法院认为聚会中饮酒本是一种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但大量饮酒会将降低人的控制和判断能力,通常会易于产生一些危险行为,或者引发身体疾病等不良后果,因此饮酒人相互之间产生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该案中,B某虽坚称其见A某倒在路边并报警,看到警察来了,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C某称其醉酒,对后续事情一无所知。二人未尽到对A某的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故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法官据此释法说理,当事人双方态度逐步缓和,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了部分赔偿款。
“此类案件,原告方大都将伤亡结果全部归责于‘同饮者’,索赔数额过多,致索赔数额与法院判决数额差距过大,因此咬定‘调解’不放松,寻找一切达成调解的可能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承办法官说。
法官提醒
酒可成事,也可败事。请大家在觥筹交错、推杯换盏之际,莫忘适量饮酒、文明聚餐、健康生活。
▍本文来源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订 阅号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