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长春市朝阳区鸿远培训学校等60家社会组织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按照《朝阳区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联合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区本级社会组织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经查,以下60家社会组织存在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情况,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期内60家社会组织当事人未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我局决定撤销长春市朝阳区鸿远培训学校等60家社会组织登记,因用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上述社会组织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交回本机关予以收缴,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组织撤销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社会组织撤销登记后,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