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长春一小区!法院审理了

时事   2024-11-19 15:23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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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私家车保有量越来越大,住宅小区内的停车需求也越来越高。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里,在小区地面都配有停车位,并在售房时一并进行出租或者出售。但是,这些地上停车位的权属真的就归开发商所有吗?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小区地上停车位归属权的案件



据了解,被告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了某住宅小区,于2014年1月进行竣工验收,在该小区内购买了住房的居民开始陆陆续续入住。住的人多了,停车位也随之变得紧张起来。恰好在小区中央有一块公共绿地,于是开发商甲公司便沿着绿地四周建了一个带状的停车场,并准备将停车位进行出租。

2024年4月,甲公司与业主张某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约定将22号车位出租给张某使用,其租赁期限为60年。小区业主知道这个消息后纷纷表示反对,并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对于甲公司将车位出租的处置行为提出异议,但甲公司对此事并未给出明确说法。几次沟通下来,业主委员会和甲公司之间也没能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业主委员会将甲公司起诉至九台区人民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业主委员会认为该停车场是占用公共道路、绿地建设,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并且,甲公司这种60年超长租期的行为,等于变相售卖行为。无论是租还是售,甲公司都无权处置。而甲公司则认为,该小区是自己开发的项目,在哪里规划建车位也应该由自己说了算。并且,车位一直都是以租或售的形式提供给业主的,在购房合同里也未约定要给业主无偿使用。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在这个案件中,该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在小区里,且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而建设的,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这些停车位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被告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业主共有停车场中的停车位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出租行为应属无效




◆来源: 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 侯丹


编辑:马玉华

初审:马玉华

复审:梁爽

终审:朱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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